天河区影视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审核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我局审核登记。
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三、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书2册。
五、本市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应报我局审核登记。经审核登记的境外音像制品出版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音像制品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Q:构成商标的标志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呢?
A:一般来说,如果企业LOGO中包含图形、独创书法等具有创新性投入或创作性组合的元素,其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华为”“天猫”“京东”的标志中的图形部分,即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而“淘宝”的字体则基于独创性,构成书法作品。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相关的LOGO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实际案件中可减轻不少举证难度。
因为,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构成商标的标志需要满足显著性,商标标志的显著性与著作权中的独创性在评判标准上有一定的互通性,当商标标志达到了一定的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本质上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因此,为获得更全面的保护,市场主体当然可以将企业LOGO作为商标申请的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实质上是企业LOGO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什么样的作品有著作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类“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除以上几类作品外的作品,要想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并不是要求作品在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而是指作品(表达形式)应该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独立”并非意味着只能一个人创作,也并非意味不可合法借人借鉴他人的智力成果。
2、具有有形性。其有形性意味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这是著作权法的必然要求。当然随着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不能以传统的思维机械地理解这种“有形性”。创作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创作仅仅停留在头脑中,而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构成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本和科学范畴。我著作权法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以下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著作权都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方式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即以出售或者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2、表演者权,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
4、广播者权,是指广播者对其组织的广播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是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是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第五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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