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如何才能在他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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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如何才能在他国受到保护?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4 08:00:11

在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著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什么有的创作者会提出“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这个疑问?其实是因为创作者想让自己的作品在各国都受到保护,并不仅限于广州版权登记国。但目前,却并没有国际版权这个概念。

其实主要看该国是否有签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若对方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时双方又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那么,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对方应当得到同样的保护。条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即在任一公约签订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

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虽然没有这个概念,但可以申请国外版权登记。国外版权登记的具体步骤和国内版权登记差别不大,若想申请登记可寻找国外版权登记代理公司代为申请。若想了解国外版权登记的具体事项,如申请流程、申请费用、申请资料等相关信息,可在平台页面中点击“在线咨询”,咨询国外版权登记相关事项。总的来说,国外版权登记与国内版权登记在申请资料只有两点不同。

1.外国公司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2.所有的外文文件需要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所以,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不需要,因为现在并没有国际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更没有这个业务可以进行办理。创作者若想让自己的作品在各国受到保护,可在未签约《伯尔尼条约》的国家进行版权登记,而已签约《伯尔尼条约》的国家无需进行版权登记也可获得保护。

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那么,在著作权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影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现在各种影视剧层出不穷,引得大家疯狂追剧。但是大家都会注意到,很多影视剧的侵权纠纷也是数不胜数。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影视著作权都有哪些侵权行为。

影视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因此常常一部新剧推出,会看到有人讨论又抄袭谁谁谁的。

2、网络传播权侵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

3、影视周边商品侵权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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