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者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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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者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6 08:02:53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呢?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转让。其中具备哪些特征呢?容小编慢慢道来。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基于诚信原则,实行自愿登记。虽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国家强制性的政策,但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是百利而无一害。那么,软件开发者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呢?

一、是给予软件重点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二、是侵权纠纷或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无论是指侵权诉讼中,还是在一般侵权纠纷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如果没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三、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虽然通知中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但明确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四、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有效凭证。《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有些地方规定软件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更高,但是均以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为前提。

五、是去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重要证明。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时,除了需要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外,更重要的是提供有效的著作权权利证明文件,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著作权权利归属最有利的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六、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重要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重要砝码。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著作权(精神权利)是保护作者的一种权利,与之相对的是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因为作品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人格、思想、意识、情感等精神状态。上述这些能体现作者的的人格和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就是著作人身权~按照大陆的法系,著作权法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蕴含在作品中的作者的独特的人格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的思想家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而绝不仅仅是一般的利益。

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其实就是表现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的过程。作品是作者精神和人格的产物,因此,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天赋人权,它不是国家法律所创造的权利,而是作者因创作行为而享有的权利,法律只是承认和保护这种人权而已。————著作人身权的特点都有哪些呢?

答:著作人身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可转让、继承或受遗赠。

原因1.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是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17项所规定权利在本法故一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17项规定权利全部为著作财产权,这也就意味着著作人身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注意这里这里所用的是“保护”,而并非“享有”,由此也可以证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被继承或遗赠的。

综上所述,著作人身权是绝对不可以进行转让、继承、或受遗赠的。如果您的相关权利受到侵犯,请及时联系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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