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者拥有哪些版权权利?
著作权包括作品的个人权利编辑作品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个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作品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大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存为基础,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作者的人身权产生于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前提,不因创作者生命的终结而消失。作品的产权作品财产权是2人以上基于作品使用所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作品的所有商业用途都应该给著作权个人带来财产利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断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扩展数据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47条民事责任:未经2人以上许可出版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求个人名利,署名他人的作品;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2人以上许可,将作品用于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付费而未付费的。
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在广州版权登记上有何区别?
在版权中,存在着美术作品及美术作品原件。而两者在著作权上有哪些区别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在版权上有何区别?
1、属性区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2、所有权内容有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录音版权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那么对于录音作品的作者来说具有哪些版权权利呢?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名。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录音制作者的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录音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制品录制完成50年后,这种邻接权为届满。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互联网传播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除取得上述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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