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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的区别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1 08:37:03

当今社会,我们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软件著作登记权和专利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价值、和保护力度之间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两者之间的区别:

1、制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基本是100%可以通过的。专利采取审查制,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才行。

2、价值不同

软著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保护,专利是对技术的功能,性能等进行保护。对于相同的软件,著作权的价值远小于专利的价值。

3、保护力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相比专利保护力度会大很多。专利保护功能,软件著作权只保护代码。如果只申请软件著作权,对手看到自己的产品,自己编程序实现相同的功能,不侵权。如申请专利,对手生产功能相似的产品,侵权。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相比,哪一个比较好?

这个没有哪个更好之说。

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广,易通过。专利授权难,但是价值更大。进行广州著作权登记还是专利申请,这个要从实际出发,如果有必要的话,两者都申请也是可以的。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著作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其中包括著作权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和其他证据。那么,著作权侵权中常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底稿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应当都有自己的底稿。这些底稿往往如实地反映出作者创作作品的经过和思路,是对作者完成作品的真实记录。在法律上,可以用底稿来判断谁是真正的作者。同时,《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底稿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证据。但是,底稿(手写稿和电脑打印稿)完全可以被伪造出来。所以,单凭“底稿”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谁是真正的作者。为了弥补单纯的底稿存在的缺陷,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同时,可以再提供一些创作完成底稿时的相关参考资料,目的是加强底稿的可信度。原告在提供最后完成定稿的底稿的同时,还要提供创作过程中的中间稿和修改稿。

二、作品原件在一般的案件中,提供了作品的原件一般就能证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进一步证明原件中所确定的内容。但是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双方都有可能提供各自的作品原件,且这两个作品原件的内容相关,知识出版发行的刊物、办事设计和包装不同,仅凭作品原件本身很难确认作品原件的真假。所以,被侵权人在提交作品原件为证据时,首先面临如何证明其才是真正的作品原件的问题。、

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的权利,但是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对于一般作品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合格的,发给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合格的,发给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著作权登记机关只对著作权登记信息做形式审查,对作品真正完成时间、真正作者、真正的著作权权利人等重要事项都不做调查。所以,单独依靠著作权登记证书所确定的内容来确定争议作品的完成时间、发表时间、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不足的。

四、鉴定结论著作权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纯技术性的鉴定,主要包括对作者笔记或者作品署名的鉴定,音像制品的鉴定,争议出版物与正式出版物之间的鉴定,授权书、合同、委托书中公章和署名的鉴定等;二是有关是否构成著作权(包括领接权)侵权的鉴定,这种鉴定要求的专业水平较高,难度也较大。纯粹的技术性的鉴定报告,由于技术性含量较高,且有些问题是借助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来完成的,这类鉴定报告针对所鉴定的具体事项来书有一定的可信度,可以单独用来支持所鉴定的具体事项。对于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鉴定报告,如果是受当事人一方委托,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没有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审查和确认,其科学性和公证性不足以支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认定。为了限度地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委托鉴定。

五、公证书公证书最直接的效力是确认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确认所公正事项的合法性。另外,各地公正机构都是直接隶属各地的司法机关领导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能够做到秉公执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证书自身就能够有效证明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可以不再提供辅助性的证据材料。提交上述材料,还需要说明所提交的材料的来源和途径,以证明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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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公开发行的文章可以用作教学材料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版权方面的案例来给大家介绍其中的内容。王某是某学校一名老师,他从一些期刊上收集了一些很好的法律案例,并整理成为学习材料,按照原期刊名称和主题,期号一一进行整理后,复印分发给学生用于复习材料。

而且王某将装订好的复习材料分发了邻近的其他学校,并收取了很少的成本费用。关于王某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少量使用复制已经发表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学校教学,虽然将装订之后的学习材料分发给了别的学校,而且还收取了成本费用,但是并未构成出版发行,因此,王某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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