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申请广州版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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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申请广州版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6 08:41:27

软件著作权有必要吗?软件申请广州版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1.为高回报、双软认证和网络游戏提供条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高层次申报条件中的必备条件之一是6家以上企业软件著作权。同时,双软认证中软件认证的产品要求也必须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企业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资金支持等各种优惠政策。申请高级认证和双软认证后。

2.澄清工作的所有权。当软件版权被侵犯时,司法机关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使用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据;此外,它也是著作权行政机关处罚软件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3.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的无形zd资产,可用于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法律依据:《关于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股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股份的总价款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工作著作权登记的过程是什么?工作著作权必须进入吗?

1.著作权登记作品的处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检查收到的材料-通知付款-申请人支付登记费用-登记机构接受申请-审核-制作并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2.著作权登记作品处理限制: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3.工作著作权登记材料要求:申请工作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作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已知的;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样本(可以提交纸质或电子媒体的作品样本);

(5)作品描述(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和原创性三个方面进行书写,并由作者签名);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1)、登记主体: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2)、登记程序: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3)、提供材料:个人: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2、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3、委托书;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可以现场缴费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这个是在网络上面申请的,也可以在网络上面进行缴费的。现场的话能够办理也是可以缴费的。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何相同点呢?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性的著作权公约。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两个版权公约还是比较陌生的,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相同点的,下面就和大家说下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相同点呢?两个公约的共同处有:

1.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都对这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最大共同点是,在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时,两个公约的条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体运用这条原则时,伯尔尼公约是有条件的,世界版权公约则是无条件的。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所谓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是指版权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两个公约在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作者的权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版权公约缔约国能以接受的标准。比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期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这样,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两个公约各自规定的期限。

3.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本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其补救办法等。比如,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决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也应该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4.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就两个公约而言,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版权公约,都在公约中订立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的条款,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其他缔约国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内,向本国申请复制、翻译其他缔约国作者颁发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权发放翻译权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等等。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了种种限制和复杂的手续,同时还规定使用此项许可证者必须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版税。当然,这些微不足道的“优惠”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此规定并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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