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要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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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要提交什么材料?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7 08:09:48

著作权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纠纷要提交什么材料?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纠纷要提交什么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原告为著作权继受人起诉的,提交其取得权利的证据材料;原告为继承人的,提供著作权人死亡证明,以及与著作权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享有著作权,或者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证据材料,如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广州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3)被告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的证据材料。

(3)损失依据构成的证据材料,有赔偿金额的,提交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证据材料等。

二、侵犯著作权罪民事赔偿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著作权的分类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纠纷要提交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关于著作权纠纷要提交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原告享有著作权,或者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证据材料,损失依据构成的证据材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在著作权之外,关于表演者、广播者等人群的权利需要保障,接近于著作权但不属于著作权的部分权利。那么,什么是邻接权?怎么区别于著作权呢?

一、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计算机版权属于民事权利,符合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计算机版权登记是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内容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主要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使用和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数学概念、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等。下文将从登记内容、保护范围和权利说明等方面说明计算机版权登记是什么。

◆计算机版权登记内容: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登记鉴别材料要求: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计算机版权登记保护范围: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需要注意,《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计算机版权登记权利说明:计算机版权属于民事权利,符合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计算机版权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获取的条件,是软件完成即拥有的一项权利。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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