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有何限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时我应该注意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除本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作品外,其他作品的使用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协议,允许作品使用者使用部分著作权功能,著作权人获得报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作品的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授权。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人通过允许别人锻炼著作权来实现他们自己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2人以上行使和实现作品财产权的重要方式。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著作权许可权类型;
(2)著作权许可权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3)著作权许可证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的内容仍然单薄,这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增加。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刚刚修订,短期内不太可能再次修订。因此,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敏感和大量的问题,如有限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冲突、侵权后诉讼权利的分配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调节和调节经济中的作用。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那么,版权登记的相关材料都有哪些?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二份(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7、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材料:可参考《计算机软件广东版权登记办法》,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步走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
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以上述的方式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但与传统著作权基本原则相符合,而且与软件开发过程中几乎必需的反向工程实践相符合,同时较好的平衡了在先软件开发者、在后软件开发者以及软件用户一等主体的利益,更加注意著作权法在奖励作者、鼓励开发新的软件、传播信息、利用思想以及方便用户之间应有的平衡,更加充分考虑了软件保护的合理性对竞争乃至软件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影响,实现了在著作权法的原理下对计算机软件的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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