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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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的途径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4 08:50:21

我国现行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中,“音乐”是指有旋律、节奏或和声的人声或乐器音响等配合所构成的一种艺术。而“歌曲”是指音乐和人的声音相结合而形成的有声艺术。要想原创一首完整的歌曲通常需要三个步骤,即作词、作曲和编曲。歌词表达了歌曲的宗旨和灵魂,阐述了一首歌所要表达的感情和主旨。一首好的原创歌词,往往凝结着作词人的心血和辛勤劳动,其创作成果应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也相应了国家版权局呼吁著作权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号召。那么,作词人如何进行歌词版权注册呢?歌词版权注册属于音乐作品广东版权登记的范畴。作词人进行歌词版权注册的途径有:

(一)作词人直接到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申请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二)作词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三)作词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手续。作词人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作词人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权利归属证明;(四)作品的样本(应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样本,这里指“歌词样本”);(五)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作词人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根据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进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词曲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有缴纳一定的代理费。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查接收该音乐作品登记材料后,如不需要补正材料,则直接下发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国家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准予登记,制作发放音乐作品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另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国家版权局认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受理歌词版权注册业务。MORP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系统是由国家版权局特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通的数字音乐在线版权注册服务系统。歌词版权注册具体的流程按该服务系统指定的操作方法操作。歌词版权注册成功后,可根据需要下载电子证书,或者邮寄书面证书。注册费用参见其收费标准。

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职务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职务开发软件的相关内容和著作权归属确定。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在了解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以下什么是非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很显然,非职务开发软件之外的软件就是职务开发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职务开发软件的三种情形: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明确指定任务的职务开发软件单位明确立项或者安排资源所进行的开发活动,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单位是接受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下达任务开发,则其软件著作权归属要遵循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以及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原则。研发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软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研究开发项目项目流程,并及时对软件开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版权信息管理平台经历项目立项、用户需求分析、软件研究开发、产品测试及发布,然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没有明确目标的的职务开发软件单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开发目标,但是该职员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必然导致一个软件的诞生。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职务开发软件,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例如单位安排员工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该员工借助计算机代码编程活动,开发完成分析软件并且利用该软件完成了本职工作,则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利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这里利用单位的专用设备和专门信息应该是指无偿利用。

2)由单位承担责任。大家知道,作为一个软件完成以后,无论是否发表,软件著作权人都应对该软件承担以下责任。反之,如果职员自己开发软件时使用了单位设备和信息,但是支付了使用费,则不属于职务开发软件。如果单位不愿意对该软件承担责任,则该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归属于单位,而是属于个人。

这种情况下,应该取得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也可以协商确定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由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这种情况多见于职务开发软件的第三种情形,即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如果单位同意由个人享有软件著作权,则表示单位放弃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并全部授予个人享有。也可以单位和个人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比如高校的教师利用学校的资源开发的软件,很多情况下是高校和教师共同享有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当然这种情况也是要和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职务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

1)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2)非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产生,不需要通过行政授予,对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的原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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