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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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5 08:30:06

相信一些人都知道版权的事情,不过对于这个事件,还有大部分人想要了解的是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后,要怎样做呢?需要首先想到是否自己有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则需要立刻保留下侵权的证据,而后通过与侵权人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内容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与大家说到。发现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1.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2.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3.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4、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①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②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件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

5.可采取的维权方式①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②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③直接向法院起诉;④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广州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广州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

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购买正版书籍并出租出去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律?

1.购买正版书籍并出租出去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律这并不违法,因为根据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只有计算机软件才有租房权。电影作品、以类似于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产品和书籍都是书面作品,无权出租。

2.航空公司的真实记录会免费播放给飞机上的乘客,以了解是否有任何违反著作权记录的情况侵犯表演权。表演权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这违反了这里的机械表演。著作权人有权租什么作品享有租赁权的人只有四种:

①电影作品2人以上;

(2)创作类似电影制作方法作品的2人以上;

③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体)

4.音像制品生产者;注:2人以上的图书和作品不享有出租权。

论著作权中的租赁权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享有出租权保护的作品只有两种,一种是电影作品,另一种是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一本有文字作品的书,它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控制别人出租自己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确定的著作权人的17项权利都是控制他人行为的权利。如果一个著作权的人没有专有权,他就不能控制对方的相应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物是侵权作品,可能构成侵权的是出租人和海盗对2人以上构成共同侵权。我不认为有这种可能性:

1.真正的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版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

2.如前所述,出租盗版图书的出租人并没有侵犯2人以上的租借权。同时,它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分配权,因为分配权必须是通过“购买、出售和给予”的方式提供作品拷贝的行为。本案是出租,当然不侵犯分配权。

3.如果证明出租人和盗版人之间存在串通,双方同意一方盗版,另一方出租,则构成共同侵权。

版权转让和版权授权有何不同?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

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版权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版权卖绝”。

版权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两者区别:

1.版权转让后,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授权人则无此权利;

2.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

3.版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无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4.版权转让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

5.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版权转让一般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版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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