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将软件办理著作权登记,能够让法律最大限度的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发生。大家知道办理广州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手续吗?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我们会根据信息采集表内容为您整理需要盖章签字的材料;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盖章及快递:我们将电子版需要盖章的材料发给您,您盖章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
5、报送审查:收到材料后我公司将整理打印,装订后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审;
6、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7、公告发证:公告后发放证书,我公司收到证书后扫描给您确认;
8、确认付款:您确认后您支付全部费用,财务核实后会给您快递证书原件和全额发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后也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这一点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知道,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少年?了解的朋友却不是很多了,为了让您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知识了解的更多一些,请跟着小编一起来阅读下面文章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少年?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些有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一些介绍,希望文章中的内容会让我们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知识更加重视起来。
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在判断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在先著作权时,司法上一般适用“实质相同联系”原则。首先,先验著作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张著作权模式构成著作权规律意义上的作品。通常情况下,与商标权冲突的作品主要是艺术作品。其次,是否享有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所有人是否能够获得所涉作品,是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条件。标志设计文件、原件、使用权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书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享受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同时,特别需要证明商标所有人已经接触或可能接触其他人的享受著作权的作品。面对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厘清作品的身份、权利归属、接触的可能性以及与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扩展数据商标侵权模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的;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策略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符合性修订。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方位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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