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
目前软件著作权申请有三个渠道,渠道一是去位于北京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渠道二是以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渠道三是搜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寻找服务公司代办申请。从2017年4月起,软件著作权申请取消了申请费,只要申请材料没有问题,通常会在申请受理之后1-3个月内完成申请取证。随着每年软件著作权申请量的上升,国家对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下面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一些相关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1.个人软件著作权申请,姓名要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企业著作权申请,单位名称要和营业制造保持一致,法人信息与身份证保持一致。2.详细信息填写完成后,A4纸正式打印并盖上公章。
▲软件信息注填写意事项:1.软件全称必须以“软件”、“系统”、“平台”结尾,可在结尾后标注版本(例如“XXX软件”、“XXX系统安卓版”)。2.软件简称字数不可大于软件全称的字数。3.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不可写未来日期!企业申请著作权,填写开发完成日期不可以填写公司成立前的日期;开发完成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足半年,需要提供相关软件的前期开发声明。4.软件首发日期:填写日期必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后,但不可以写未来日期。5.软件技术特点:如实填写即可,建议100字以上,字数太少容易被要求补正。
▲说明书编写注意事项:1.文档页数建议在15页以上,添加页眉页码,标注软件全称。2.内容中的截图/文字如果涉及到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版权归属相关信息,要和申请人/企业保持一致。
▲源代码文档注意事项:1.文档排版要求,除封面外,每页50行(图片页除外),每页添加页眉页码并标注软件全称。2.总数小于3000行的源代码需要全部提交;总数大于3000行,要提供软件源代码的前1500行和后1500行。
著作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如何正确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
稍微了解著作权知识的都知道,著作权的两大权利就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其中的财产权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但如何正确办理呢?看完小编的整理,你就知道啦。一、如何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一)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二)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版权
开发软件,经常要研究、参考他人已存在的软件,研究、参考他人软件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还原工程”方法。从版权法的原理来看,只有IDEA的表达受版权保护,而IDEA本身不受保护,所以关键是要把握住还原的结果只能是IDEA而不能是IDEA的表达。软件开发企业进行“还原工程”务必要十分谨慎,以免误入他人权利的领地。一旦被指控侵权,合理的辩解一般有两个,其一是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与他人的软件有本质差异,属于不同的软件,因此谈不上谁侵犯谁的权利;其二是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对方的软件,被指控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即便它与对方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按照这种方法,开发人员从一开始就应当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在长期的版权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版权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用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比较著名的有:
1.传统标准__“镜象复制”法
以镜子反射原理来判断的传统镜象标准往往不能有效地打击版权侵权活动,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全部一样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实质相似性加接触”标准(Substu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质相似性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之间实质上相似的根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接触是指被控方曾有“看到或复制对方版权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和接触结合起来即构成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版权的标准。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美国SSO标准)结构(Structure)是一个程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指令、语句、程序段、子程序和数据结构等、顺序(Sequence)是让计算机先执行哪些结构,后执行哪些结构的前后次序,即程序中的处理流程。组织(Organization)是指这些结构之间、流程之间以及结构和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层次嵌套关系、调用从属关系、串行并行关系等)的总体安排。
在判断中通常将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相似作为认定两项程序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的准绳。这些标准在立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应用,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这些标准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人员必须进行自我保护,通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开发人员应能够列举出本程序与他人程序之间存在的不同点,可以通过程序的空间、子程序与模块、程序语句及操作系统的信息接口等方面来比较。
(二)开发人员能够指出本程序中的重大改进,并且能说明这些改进对于实现程序的功能和改善程序的性能所起的积极作用,即:以证据说明所开发的程序包含了本企业软件编程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三)在开发过程中,将全部工作文档化。文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每个文档产生的时间都应当准确记载,文档越多、越详细,文档之间越能相互协调,连贯统一,对证明软件的独创性越有利。
(四)在论述中应明确指出硬件对程序设计的限制。如果开发人员能证明程序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是由于存在思想概念__表达同一性,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了。
(五)在编程中开发人员应尽量避免采用相同的界面信息。例如对屏幕显示,在保持简便性和清晰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改变显示的顺序、命令、菜单、图象、应答词等,至少在外部形式上避免雷同和相似。
(六)说明软件人员在开发过程中处于封闭状态,并未接触过对方的版权作品,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发挥个人智慧创造的智力成果。
在与他人发生软件版权纠纷时,企业和软件开发者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被控作品中虽然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控方证明自己也是独立创作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2.被控作品中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双方作品中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知识,故不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3.如果被控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对方作品中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控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控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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