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是否侵权?
软件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是否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更容易证明,因为复制意味着它是一个完整的副本,只要它是完全一样的,它就构成侵权。
第二,只有一些软件代码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复制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必须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的软件程序表达式。
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和难以判断,因为没有固定的数字限制应该复制多少计算机软件产品,以确定剽窃的发生。当然,拷贝数量越多,越容易获得证据证明其侵权,但拷贝数量达到何种程度可被视为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确定。对于少量副本的案件,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判决标准包括:
一个是联系依恋。根据这一标准,只要发现有联系,任何复制都将被视为侵权。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忽略了对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的验证,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计算机程序所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其次,需要分两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程序。首先,法院必须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它们是相同的,那么第二步应该尝试验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基本相似。
第三,叠加准则被各方广泛接受。根据这一标准,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在完成其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以前的软件著作权程序;
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回收产品,即原告的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是用自己开发的内容复制的。该标准主要关注两个软件产品之间的“质与量的相似性”,是实际应用中较好的判断方法。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直接有效的标准是实质相似性和可及性。在实践中,判断两个软件作品“实质相似”的标准是被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非常相似。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相似性”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文本成分的相似性,它是根据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来判断的;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性,强调整体相似性应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相似性的基础。总体相似性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输出模式和所需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由于著作权和专利的归口管理单位不同,他们的质押流程和质押效率也不同。从实操层面来讲,软著的质押周期较长,涉及查询、质押两个环节,每个环节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不交费加速,都需要十几个工作日,而专利相对快捷很多,在资料提交完备的情况下,几个工作日就能完成质押。
另外,由于现阶段对于专利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质押物的偏好也慢慢趋向于专利,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会涉及到的各种成本补贴,一些补贴政策已将软著质押物排除在外。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余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答: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余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动保护的原则,软件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等权利。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答: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无论软件属于自然人的,合作开发,保护期都为终生及死亡后50年,于最后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将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若软件开发完成后一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3.谁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所有人?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需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或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答:计算机程序、文档、计算机软件等;注意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延及开发软件时所用的数学概念、思想、操作方法、处理过程等。
5.计算机软件广州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答:根据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能够向社会宣传自身的产品;在出现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另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倘若不经过版权登记,著作权人难以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在开展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益于交易的如期完成。另外,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增长;合理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是销售该软件产品,并能够出版发行;在开展软件产品登记的情况下能够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软件企业评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时能够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申请者可拥有《产业政策》所要求的有关鼓励现行政策。
6.要注册的软件名称是否需要与已注册的软件名称不同?答:可以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名称,条件是申请登记的软件必须是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
7.申请登记时,可以以个人名义登记吗?答: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登记,注意只有著作权人才能够申请登记。
8.报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填写申请表;鉴别材料;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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